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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南部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南部县皇朝国际演艺会所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3)南非执审字第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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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行为文书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南部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席传阳,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南部县皇朝国际演艺会所。

负责任王国栋。申请执行人南部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南部县皇朝国际演艺会所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执行人认定,根据群众举报,2013年2月25日申请执行人检查发现,被执行人南部县皇朝国际演艺会所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运营。之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补办逾期仍未办理。2013年6月4日,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作出南环(2013)罚字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限其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缴纳,逾期每日按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4日将该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南部县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6月4日作出的南环(2013)罚字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判长:柴洪林审判员:杨晓彬审判员:袁芳

书记员:任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