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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南部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执行四川某木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南非执审字第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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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行为文书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南部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谢明全,局长。被执行人四川某木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南部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执行四川某木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使用的特种设备锅炉、叉车未注册登记、未建立安全技术档案、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83条第1、2款和第86条第2款的规定,于2013年4月21日作出(南部)质监罚字[特]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处责令停止使用和处罚款18000.00元,限其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2013年4月23日将该决定书留置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83条第2款错误,且该条例无第86条第2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执行南充市南部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3年4月21日作出(南部)质监罚字[特]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判长:柴洪林审判员:杨晓彬审判员:袁芳

书记员:任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