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江云。委托代理人田东代,系上诉人田江云之子。委托代理人程万记,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市牡丹区民政局,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法定代表人吴进岭,局长。委托代理人孟庆化,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菏泽齐鲤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法定代表人杨水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亚鹏。委托代理人安晓辉。
上诉人田江云因诉被上诉人菏泽市牡丹区民政局、原审第三人菏泽齐鲤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民政行政确认一案,不服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3)菏牡行初字第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田江云的委托代理人田东代、程万记,被上诉人牡丹区民政局的委托代理人孟庆化,原审第三人菏泽齐鲤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亚鹏、安晓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3)菏牡行初字第37号行政判决;二、发回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张天正审判员:李胜力代理审判员:庞宠
书记员:杨继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