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罚款人高文平,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土家族,慈利县人,农民,住慈利县。被罚款人唐化玉,女,1972年8月29日出生,土家族,慈利县人,农民,住慈利县。本院在执行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高文平、唐化玉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高文平、唐化玉拒不履行本院生效的(2013)慈行非字第182号行政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高文平罚款5000元;对唐化玉罚款5000元。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