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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愈平、包海霞行政征收一案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2014)慈行执字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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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征收文书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白宫城南路**。法定代表人李元龙,局长。被申请执行人陈愈平,男,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慈利县人,居民。被申请执行人包海霞,女,1976年3月6日出生,土家族,慈利县人,农民。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慈计生征字(2013)第32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3年11月18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陈愈平、包海霞发出(2014)慈行非字第26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征收两被申请执行人社会抚养费12188元,但两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两被申请执行人有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申请执行人陈愈平、包海霞在银行的存款12413元(含保全费142元、执行费83元)至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慈利县中心支行,账号1888890**********)。解除对被申请执行人陈愈平、包海霞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聂菁

书记员:李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