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白宫城南路19号。法定代表人李元龙,局长。委托代理人康勇,男,零阳镇计生办主任。被执行人于辉,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慈利县人,居民,住慈利县。被执行人朱小翠,女,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慈利县人,居民,住慈利县。
划拨被执行人于辉、朱小翠的银行存款46253元(执行费585元)至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慈利县中心支行,帐号18888901040002426)。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聂菁
书记员:李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