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地址单县舜师路东首路北。组织机构代码:XXXXXX。法定代表人陈世星,局长。委托代理人孟文杰,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征收办公室主任。被申请人鹿峰波,男,汉族,1982年7月3日出生,住单县。被申请人王艳红,女,汉族,1979年5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鹿峰波、王艳红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单计费征字(2013)056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及依据方面均合法,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未提起诉讼又未履行,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单计生费征字(2013)056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立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建国审判员:刘霞人民陪审员:白兴烈
书记员:谢国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