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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3

原告王芳英诉被告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生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3)单行初字第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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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芳英,女,汉族,1977年4月4日出生。被告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世星,该局局长。

原告王芳英诉被告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生行政征收一案,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并于同日向其送达预缴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七日内缴纳。期限届满后原告即没有预缴诉讼、也没有提出缓、减、免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预交”。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缴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减、免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吴建国审判员:刘霞人民陪审员:白兴烈

书记员:谢国素

引用法律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