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进良,男,汉族,1978年11月5日出生。被告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世星,该局局长。
原告苏进良诉被告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生行政征收一案,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并于同日向其送达预缴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七日内缴纳。期限届满后原告即没有预缴诉讼、也没有提出缓、减、免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预交”。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缴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减、免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吴建国审判员:刘霞人民陪审员:白兴烈
书记员:谢国素
引用法律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