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成安县水利局。被执行人河北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成安县水利局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7月2日作出的成水催缴字(2013)第01号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催缴通知书所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成安县水利局作出的成水催缴字(2013)第01号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催缴通知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执行人河北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拒缴2013年度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160735元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成安县水利局对河北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成水催缴字(2013)第01号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催缴通知书依法有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本院认为,成安县水利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成水催缴字(2013)第01号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催缴通知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成安县水利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成水催缴字(2013)第01号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催缴通知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千海审判员:闫峰人民陪审员:王晓敬
书记员:王海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