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何亚平,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苏琴,女,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经人口计生征决(2012)02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何亚平、苏琴银行存款2185.35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
书记员:刘山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