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与谭维才行政征收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宽行非执字第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复议文书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法定代表人左毅,区长。委托代理人满会群。被申请执行人谭维才。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9日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宽府征补(2013)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依法对台北大街省一建台北大街宿舍楼至长白铁路道路规划中心线两侧共60至70米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被申请执行人谭维才在征收范围内有一处房屋,位于台北大街省一建宿舍楼**,产权为私有,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为79.49平方米,房屋评估金额及补贴合计575666元,房屋室内装修、房屋室内设施迁移费评估金额合计10836元。因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长宽府征补 (2013)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该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执行人谭维才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长宽府征补(2013)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景波审判员:李红岩代理审判员:于涛

书记员:李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