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漳州市芗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吕金英,局长。委托代理人王镇财,男,漳州市芗城区南坑街道办事处干部。被申请人邹庆童,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被申请人刘秀涵,女,1980年2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
申请人漳州市芗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6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行政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漳州市芗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12月31日以被申请人邹庆童、刘秀涵违反计划生育法律规定为由,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了漳芗南人口征决字(2012)第0507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给予两被申请人征收社会抚养费92033元。申请人漳州市芗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漳芗南人口征决字(2012)第0507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2年12月31日依法送达给两被申请人,两被申请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人漳州市芗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漳芗南人口征决字(2012)第0507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于2013年6月21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准予漳州市芗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漳芗南人口征决字(2012)第0507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强制执行。二、被申请人邹庆童、刘秀涵应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交纳征收社会抚养费92033元。三、被申请人邹庆童、刘秀涵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审判长:杨志忠审判员:黄东平代理审判员:蔡红梅
书记员:张月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