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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福安市人民政府、陈瑞奇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2013)安执审字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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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复议文书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福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安市人民政府大楼。法定代表人林小楠,市长。被执行人陈瑞奇,男,193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系原市人,现已故。被执行人林美玉,女,194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系陈瑞奇妻子,现已故。被执行人陈辉,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系陈瑞奇长子。被执行人陈锦辉,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系陈瑞奇次子。被执行人陈景铃,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系陈瑞奇三子。被执行人陈小华,女,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系陈瑞奇女儿。申请执行人福安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安政房[2013]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福安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9月29日对福安市冠后路6号楼(原邮电局宿舍楼204、404、604、703房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被执行人陈瑞奇所有的座落于福安市城北街道冠后路53号204房屋在福安市冠后路6号楼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因被执行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无法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4日作出安政房[2013]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作出如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以货币补偿方式支付被执行人货币补偿款576431.72元(未包括装修补偿款,在实际执行时另行明确)和搬迁费575.76元;或以产权调换方式安置被执行人冠后路6号楼就地建设面积为110.08㎡的安置房(期房),支付被执行人搬迁费1151.52元、过渡费18424.32元、隔墙及卫生洁具补助8806.4元,被执行人应当缴纳产权调换差价款303033.72元(含补缴配套费、罚款,装修补偿款在执行时另行明确后扣除)。现申请执行人已将房屋货币补偿款576431.72元专户存储在福建海峡银行福安支行房管局征收专户,并提供了产权调换周转用房(地址在福安市横路面****,面积为90㎡)。申请执行人福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安政房[2013]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于2013年1月15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福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安政房[2013]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陈瑞奇的合法继承人(陈辉、陈锦辉、陈景铃、陈小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安政房[2013]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福安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耀楠代理审判员:杨文英人民陪审员:吴振

书记员:罗文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