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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陕西省大荔县某某局与谢某某土地行政处罚非诉执行裁定书

(2012)荔行执字第00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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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大荔县某某局。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局长。委托代理人岳某某,大荔县某某局干部。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大荔县某某局干部。被执行人谢某某(曾用名谢某某),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

申请执行人大荔县某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谢某某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被执行人已自觉拆除在非法占有土地上所建造的建筑物,请求法院终结对本案的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终结对本案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晓文审判员:周世广审判员:张选民

书记员:刘雪姣

引用法律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