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大荔县某某局。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岳某某,大荔县某某局干部。
委托代人房某某,大荔县某某局干部。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申请执行人大荔县某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杨某某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荔国土资监发(2012)第1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大荔县某某局作出的荔国土资监发(2012)第1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晓文审判员:周世广审判员:张选民
书记员:刘雪姣
引用法律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