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陕西省大荔县某某局与大荔县城关某某幼儿园劳动保障行政处罚非诉执行裁定书

(2013)荔行执字第00006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大荔县某某和某某某局。法定代表人李某,系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某,劳动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被执行人大荔县城关某某幼儿园。法定代表人,马某萍。

地址,大荔县渠东某巷。申请执行人大荔县某某和某某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大荔县城关某某幼儿园劳动保障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荔人社监罚(2012)第3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大荔县某某和某某某局作出的荔人社监罚字(2012)第34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晓文审判员:周世广审判员:张选民

书记员:刘雪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