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晋江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吴飞跃,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晋江市名锐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革命,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晋江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晋江市名锐石材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行政处罚(2013)晋执行字第4147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并承诺停产直至验收合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林立人执行员李凯执行员林峥嵘
书记员:关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