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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福建省华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黄海平工商行政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2013)华执审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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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福建省华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华安县华丰镇平湖西路**,组织机构代码:00393511-9。法定代表人马文峰,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德良,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辉明,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海平,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安县。

申请人福建省华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华工商处字(2012)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申请执行依据,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海平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福建省华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本案已超过法定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由,于2013年4月1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建省华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撤回本案强制执行申请的理由,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准予申请人福建省华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琛审判员:李丽芬审判员:林金枝

书记员:蒋宝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