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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柘城县国土资源局与马臣祥土地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柘行执字第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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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柘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伟峰,男,系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马臣祥,男,住柘城县。

柘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的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经审查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宋静审判员:杨莹华审判员:董晓

书记员:路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