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洞庭管理区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罗德超,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曹昌麟,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西洞庭管理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常西国土资罚字(201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第九十七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常鼎行执字第31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邹玉森审判员:尹小强审判员:高英明
书记员:易宇平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