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桥东区安全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张家口市桥**。法定代表人刘卫军,局长。被执行人张家口市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宾东升大酒店,住所地张家口市桥**。法定代表人张满,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的(2013)东行非诉执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财产。依照以上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家口市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宾东升大酒店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及在其他单位收入603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万军审判员:赵洪瑞代理审判员:张志强
书记员:刘月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