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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江门市新会区环境保护局与胡林炎执行裁定书

(2013)江新法执字第26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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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江门市XXX。法定代表人高权兴,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蒋俊强、伍顺余,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胡林炎(系江门市新会区司前林炎塑料五金经营部经营者),男,汉族,住广西省岑溪市XXX。身份证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胡林炎环保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新环罚(2013)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本院作出的(2013)江新法非诉审字第25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文书:被执行人胡林炎应支付罚款10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于2013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胡林炎的财产进行调查。经查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胡林炎有财产可供执行。另江门市新会区司前林炎塑料五金经营部因经营不善于2013年10月10日注销工商登记。2013年12月10日本院召集申请执行人到江门市新会区司前林炎塑料五金经营部现场检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继续生产经营的迹象。至今被执行人胡林炎尚欠罚款100000元及案件执行费1400元等。

本院认为,鉴于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胡林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为此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依法可以申请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江新法执字第26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莫国峰审判员:林俊峰审判员:庄华伟

书记员:邓栋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