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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3

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与博罗县园洲镇薪力织造厂行政裁定书

(2013)惠博法行非诉审字第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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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行政处罚文书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林建辉,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剑荣。被申请执行人:博罗县园洲镇薪力织造厂经营者:陈佩文。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依据已经生效的博环罚字(2013)6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查实被申请执行人博罗县园洲镇薪力织造厂在未经环保审批和未建成配套的环保设施情况下,擅自将主体工程投入生产。申请执行人根据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相片等证据,认为被申请执行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一、责令停止生产;二、罚款壹万元。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权利和义务,并于2013年6月3日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博环罚字(2013)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申请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和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该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博环罚(2013)6号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叶东来审判员:陈龚东审判员:钟翔能

书记员:曾观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