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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其他执行 · 2013

青州市国土资源局与青州市东升石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行政裁定书

(2013)青法执他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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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其他执行程序行政处罚文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青州市北城大街**。法定代表人金玮,局长。被执行人青州市东升石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州市邵庄镇南文登村簸箕峪法定代表人:梁志华,总经理。

青州市国土资源局与青州市东升石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经依法作出准予执行的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青国土资行罚字(2012)第3-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青州市东升石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安平执行员刘曰明执行员赵莹莹

书记员:郭天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