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青州市北城大街**。法定代表人金玮,局长。被执行人青州市东升石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州市邵庄镇南文登村簸箕峪法定代表人:梁志华,总经理。
青州市国土资源局与青州市东升石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经依法作出准予执行的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青国土资行罚字(2012)第3-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青州市东升石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安平执行员刘曰明执行员赵莹莹
书记员:郭天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