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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文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行案裁定书

(2013)文行执字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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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

申请人文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国智,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明军,该局法制科科长。被执行人文登河金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晓宁。

申请人文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工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文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被执行人文登河金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准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违反了《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利用户外场所以展示牌为载体的违章发布户外房地产广告行为。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文工商行处字(2012)09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停止发布户外房地产广告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700元,罚款1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文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3年2月5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人文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文登河金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该决定书已经生效。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文登河金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即通过本院缴纳违法所得11700元、罚款10000元。三、被执行人文登河金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申请执行费225元,由被执行人文登河金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于青审判员:李优审判员:艾江月

书记员:王一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