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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大连金州新区环境保护局与大连华辰电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金行执审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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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大连金州新区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李晓超。委托代理人:于连龙。被申请人:大连华辰电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杰。委托代理人:隋斌。

申请人大连金州新区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对被申请人大连华辰电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大连金州新区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8月7日作出大金新环罚决字第(2013)19号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大连华辰电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又未履行。大连金州新区环境保护局在进行催告后,依法申请执行,并提交了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连金州新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合法,该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大连金州新区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8月7日作出大金新环罚决字第(2013)1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王军审判员:张旗审判员:杨景华

书记员:孙美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