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鄄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秦朝振,局长。被执行人杜善金,男,住鄄城县。被执行人陈爱梅,女,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鄄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7月29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的鄄社费征字(2013)ZYX00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鄄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鄄社费征字(2013)ZYX00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鄄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认为,被执行人杜善金、陈爱梅夫妇未经批准违法生育第三胎子女,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其作出了鄄社费征字(2013)ZYX00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向被执行人杜善金、陈爱梅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96000元。
对申请执行人鄄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鄄社费征字(2013)ZYX00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杜善金、陈爱梅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自动履行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金审判员:王昊审判员:崔浩
书记员:刘媛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