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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其他执行 · 2013

昌邑市盐务局与焦素芹盐政行政处罚非诉执行裁定书

(2013)昌执他字第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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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其他执行程序行政主体文书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昌邑市盐务局。法定代表人李秋,局长。被执行人焦素芹。

申请执行人昌邑市盐务局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昌邑市盐务局对焦素芹盐政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的昌盐政罚决字(2013)第0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昌邑市盐务局作出的昌盐政罚决字(2013)第04号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昌邑市盐务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昌邑市盐务局作出的昌盐政罚决字(2013)第04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昌邑市盐务局作出的昌盐政罚决字(2013)第0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光波审判员:宿献东审判员:张相顺

书记员:张玉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