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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武继伟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东刑初字第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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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虚报注册资本文书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继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阳谷县,初中文化,住东营市东营区。2012年8月19日因涉嫌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刑诉(2013)305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继伟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建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继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继伟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伙同他人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武继伟与他人共同预谋后,委托他人代为虚报注册资本,作用相当,故不分主从犯。被告人武继伟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即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为可能判处的罚金的执行提供了财产保证,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继伟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刘树洲人民陪审员:孙福欣人民陪审员:程文华

书记员:张沙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