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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李某某虚报注册资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东刑初字第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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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虚报注册资本文书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东营市,高中文化,住东营市东营区。2012年8月8日因涉嫌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8日被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日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刑诉(2013)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小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300万元,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在犯罪过程中与他人预谋,共同实施犯罪,作用相当,故不分主从犯。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能积极为可能判处罚金的执行提供财产保证,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具备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及本案实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吕珊珊代理审判员:于涛人民陪审员:孙福欣

书记员:张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