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军。委托代理人阎萍。被告杨凌东科麦迪森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东科。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凌东科麦迪森制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向红审判员:张军代理审判员:郝海辉
书记员:李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