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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朱潘洪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浙湖知初字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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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文书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王利民。被告朱潘洪杰。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朱潘洪杰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潘洪杰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潘洪杰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朱潘洪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139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判长:沈国祥代理审判员:朱莹人民陪审员:费微

书记员:沈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