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丁尚丰,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0日以(2011)成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丁尚丰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0年9月9日至2014年9月8日止)。2011年11月15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邯市刑终字第25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依法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丁尚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能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在劳动中积极肯干,不怕苦、不怕累,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受到监狱记功一次,表扬一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丁尚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记功表扬奖励的事实,有该犯《悔罪书》及所在监区干警张军民、胡永刚,罪犯刘明辉、秦同钢等证言证实;有“三课”学习成绩鉴定表及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丁尚丰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丁尚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裴镇洪审判员:王树勋审判员:申强
书记员:郑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