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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钟军军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马刑执字第0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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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聚众斗殴文书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钟军军,男,1991年9月24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宣城市宣州区。现在马鞍山监狱服刑。

罪犯钟军军因聚众斗殴罪经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9日以(2011)宣刑初字第000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钟军军不服,提出上诉,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3月4日以(2011)宣中刑终字第0001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0月9日至2013年10月8日止。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钟军军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钟军军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7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一次,记功一次。分别为:2012年3月表扬,2012年12月记功。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钟军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钟军军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伟审判员:曹宁代理审判员:刘畅

书记员:季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