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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田军犯聚众斗殴罪刑事裁定书

(2013)合刑执字第086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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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聚众斗殴文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田军,男,199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全椒县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5日以(2010)全刑初字第000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田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田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1月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6月至2013年9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田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华琳审判员:汤晓红代理审判员:高晓云

书记员:方璟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