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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刑事裁定书

(2013)合刑执字07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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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聚众斗殴文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刘某某,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泗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坝镇监区服刑。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9日作出(2011)泗刑初字第00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案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1)宿刑终字第0024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其定罪量刑部分。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9月16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9月至2013年7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某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2月27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审判员:潘常青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