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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某犯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合刑执字第076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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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聚众斗殴文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周某,男,1987年12月1日生,汉族,安徽省当涂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0日以(2012)当刑初字第0004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周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案经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2)马刑终字第0005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3年9月16日提出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讯问罪犯周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周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周某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7月获表扬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上述事实,有罪犯周某的讯问笔录及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安徽省当涂县司法局塘南司法所出具了《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认为其“家庭经济条件一般,有住房;该犯以前做事认真踏实,一贯表现良好,周围邻居对其评价较好,能与人和睦相处,此次犯罪系偶然因素,一时冲动误入犯罪歧途。”。其亲属签订了假释担保书,愿意承担对其的监管责任。当地村委会愿意协助司法所矫正其不良行为并愿加强监督管理教育。塘南司法所认为该犯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当涂县司法局建议适用假释。

本院认为,罪犯周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2014年7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审判员:潘常青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