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孙某某,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怀远县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4日以(2011)怀刑初字第001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孙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于2013年9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9月入监至2013年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计分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孙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华琳审判员:汤晓红代理审判员:高晓云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