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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廖某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1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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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职务侵占文书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某。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2月27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3)1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廖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建议的量刑均无异议,亦未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职务侵占罪对被告人廖某某定罪处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根据现行刑法规定,犯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廖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又考虑到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未将涉案财物退赔给被害单位等因素,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合理有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7日起至2014年8月2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代勇军代理审判员:宋云花人民陪审员:梁筱婷

书记员:陈燕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