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温军。2008年9月27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9月26日刑满释放。2012年8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在三门县看守所服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台三刑初字第4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温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三门县看守所于2013年10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李温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供了该犯自2012年9月至2013年9月间的考核情况表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温军在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得各类奖分129.4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考核情况表、同监犯的询问笔录及罪犯本人改造小结和管教干部评语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温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温军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建宇审判员:瞿晨超审判员:王安安
书记员:庞昭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