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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崔友富协助组织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浙台刑执字第6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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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崔友富。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台椒刑初字第9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友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台州市看守所于2013年8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崔友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供了该犯自2012年7月至2013年7月间的考核情况表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崔友富在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得各类奖分128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考核情况表、同监犯的询问笔录及罪犯本人改造小结和管教干部评语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崔友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崔友富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建宇审判员:瞿晨超审判员:王安安

书记员:庞昭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