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媛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石刑执字第0003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李媛,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0日作出(2008)宣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媛犯盗窃、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原审被告人李媛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5日作出(2008)一中刑终字第37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月1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2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较好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奖励多次及2012年度狱改造积极分子的奖励。上述事实,有河北省女子监狱提供的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证人证言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媛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3月20日起至2021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安勇代理审判员:任立新代理审判员:赵玉清

书记员:孙世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