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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作风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石刑执字第01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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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杨作风,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31日作出(2010)丰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作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4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较好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奖励多次。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作风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女子监狱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作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作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10月6日起至2014年8月5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安勇代理审判员:赵玉清代理审判员:任立新

书记员:孙世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