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什黑么你扎,女,1982年7月11日生,彝族,出生地四川省布拖县,文盲,现在四川省女子监狱服刑。
四川省凉山州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2日作出(2008)川凉中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什黑么你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07年9月12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什黑么你扎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0日作出(2008)川刑终字第7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0月15日减刑1年;2012年5月3日减刑1年5个月,刑期至2015年4月11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核累计得分91.89分,建议对罪犯什黑么你扎减去剩余刑期。
经审理查明,罪犯什黑么你扎自减刑以来,在思想改造方面,能剖析犯罪原因,深挖犯罪根源,服从法院判决,遵守监规纪律;劳动改造方面,服从民警安排,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三课学习方面,坚持学习,成绩优良。罚金1万元已缴纳。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奖惩日记载、考核积分统计表、管教民警和同监罪犯的证词、其它旁证材料、罪犯小组评议、罪犯本人的自我总结、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什黑么你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什黑么你扎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凯审判员:谢祥华审判员:王力
书记员:梁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