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执行人资中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谭某,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执行人谭某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3年7月24日被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3)资中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谭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未缴纳,2013年12月24日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谭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3年12月26日前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缴纳罚金5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谭某已自动履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3)资中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中确定的“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勇
书记员:耿征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