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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文学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2013)成刑执字第1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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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陈文学,又名陈文旭,男,1970年8月1日生,羌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崇州监狱服刑。

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0日作出(2007)九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文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5日作出(2007)阿中刑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至2017年3月3日止。于2007年4月20日送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于2008年6月转四川省崇州监狱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4日作出(2010)成刑执字第47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5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1年不变。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3年1月1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假释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70分;实际执行刑期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该犯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执行机关所提假释建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提假释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十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文学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二〇一五年五月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佩审判员:牟世清审判员:任华芬

书记员:唐欣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