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臣,男,199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新源监狱服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6日作出(2010)青羊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止于2014年2月28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新源监狱于2013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臣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50分。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考核奖罚罪犯日记载表、考核积分表、缴纳罚金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二O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邱寒审判员:胡开江代理审判员:秦红
书记员:曹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