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阿俄莫惹歪,女,1981年4月29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3日作出(2010)普刑初字第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俄莫惹歪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起于2009年9月15日止于2015年9月14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无刑期变动。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3年12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期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65分。并处罚金2000元,未执行。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阿俄莫惹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伟审判员:牟世清审判员:张佩
书记员:张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