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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代艺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2014)成刑执字第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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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代艺,女,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山市人,文化程度大专,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9日作出(2010)眉东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25000元,刑期起于2009年5月22日止于2021年5月21日。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3日作出(2012)成刑执字第49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20年5月21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3年12月20日提出对罪犯代艺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依法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代艺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等,建议对罪犯代艺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代艺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43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代艺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代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伟审判员:牟世清审判员:张佩

书记员:张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